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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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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广告
该分的,还是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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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伴侣关系有可能走向尽头的时候,从常识来说,伴侣其中的一个人就会开始思考如何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从过往的案例来看,当伴侣关系有所动摇时,伴侣其中的一人就有可能开始做财产的分配或处理。如果处理的方式是伴侣双方都同意的,自然就不会有太多的争议。许多的案例,都是伴侣其中的一人,利用许多不同的理由或机会,将资产从共同财产的池子里,想方设法地转移出去,借此将共同财产的标签,更改为个人财产,从而避免平均分割。
  依据伴侣共同财产法(下称“本法”)第44条规定,如果法官认定伴侣其中的一方,有将共同财产转移,而转移的目的是要让对方无法得到本法规范的利益(平均分割原则),那法官有三种方式可以处理这类案子。
  第一种方式是法官命令接收到被转移资产的当事人,将被转移的资产再次转移给法官指定的对象(例如,资产被转移到第三者名下,法官可以命令第三者将资产转移给指定的对象);第二种方式是法官命令接收到被转移资产的当事人,支付不超过被转移资产已支付的价值和资产的价值的差价(例如,被转移资产的接收人支付了一百万,但资产的价值却是两百万,法官可命令案件当事人支付不超过一百万的差价给法官指定的当事人);或第三个方式是法官命令接收到利益的当事人,将利益转移给法官指定的当事人,或者支付给法官指定的当事人一笔不超过等同利益的金额(例如,资产以信托基金的方式转移到信托管理人名下,法官可以命令信托管理人支付指定的当事人不超过资产利益的金额)。
  案例:Byakova女士和Cherry先生是在2008年通过网络认识,后来成为一对伴侣。
  在伴侣关系其间,Byakova女士将她在俄罗斯的一栋物业卖出后,将大约五万元的新币转回到新西兰。这笔钱在伴侣关系期间,作为伴侣关系的开销,全数用尽。伴侣关系期间,Byakova女士在不同的时期曾回到俄罗斯探望亲属。而最后一次是在2016年的8月离境,9月入境新西兰。两人的伴侣关系则是在2016年的10月中,Byakova女士搬出家居房后结束。但是事后发现,Cherry先生在Byakova女士2016年回俄罗斯探亲时,将其名下房产的75%以“赠与”的方式,“送”给了他女儿。
  双方的争议有两个:第一是两人伴侣关系的时间。Byakova女士说,两人自2009年开始,到2018年分居,所以是9年的伴侣关系。Cherry先生则说,两人分居是在2010年10月,也就是不到两年。另一个争议的焦点是Cherry先生将房产的75%“送”给他的女儿,是有意让Byakova女士依据本法主张的权益受挫。
  为什么Cherry先生主张他和Byakova女士的伴侣关系是短暂的?原因是少于三年的伴侣关系,主张50/50平均分割是有困难的。即便可以分割,也是依照伴侣贡献的比例分割,难度系数自然比较高。虽然Cherry先生极力主张,并且传唤数位证人,法官的判决还是Cherry先生和Byakova女士两人有共同生活的事实。而这个事实,并没有因为Byakova女士经常返回俄罗斯而改变。
  法官这部分的判决主要是依据三个事实:一)Byakova女士在网络上认识了Cherry先生后,曾经到过新西兰与Cherry先生见面;Byakova女士决定和Cherry先生共同生活后,她也带上了她的女儿到新西兰来;二)Byakova女士还卖掉了她在俄罗斯的资产,并且将得到的金钱在2011年10月汇到新西兰,作为伴侣关系的开销;和三)两人的财务有交叉和依靠,并不是独立的。
  关于Cherry先生将财产的75%送给他女儿是否是有意的让Byakova女士依据本法主张的权益受挫这一部分,法官也是依据三点事实,判决Byakova女士胜诉:一)Cherry先生名下的物业属于共同财产;二)赠与75%给Cherry先生女儿的是Cherry先生本人;和三)Cherry先生是在已知他和Byakova女士的关系已到了尾声并且是在Byakova女士回俄罗斯时移转75%给自己的女儿。法官完全没有接受Cherry先生所说的,他移转物业的目的是由于他母亲遗产的因素。
  这个个案其实不是什么大案,也不是金额巨大的共同财产纠纷,但它反应了许多伴侣在伴侣关系即将结束时会采取的行动。
  这种情况下,我的建议是,该分的,还是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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