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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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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0版:先驱社会
邻家寡妇→老爸助手+伴侣→要分割遗产!凭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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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说共同财产分割的案例,那是说不完的。但是要分享能够让人称奇或喷血的案例就不多了。不过,这周的案例可以称得上是一个。重申一下,我对案例的解读不构成法律依据。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你的律师。
  案例的主角张先生过世了,留下遗嘱说遗产(价值300万的物业)分给他的三个孩子(下称“继承人”)。但是邻居寡妇刘女士主张她和张先生在他的妻子过世后,开始了不少于5年的实质夫妻伴侣关系(defactor)。这5年是从张先生过世日起往回推算的,期间没有间断过。对于刘女士的说法,张先生的遗产继承人一概否认。
  案例:张先生的原配过世前是他的业务助理,原配过世后,张先生雇用了隔壁寡居的刘女士来协助他的业务。工作开始后,张刘的关系也逐步发展,最后成了伴侣。由于张刘有各自的住房,因此平时并没有住在“同一个屋檐下”。两人虽各自而居,但不定期地会住在一起,关系亲密已不在话下。张刘两人的朋友都知道他们的生活已到了血浓于水的境界。两人除了一起旅游外,也一同外出公务,更不用说在商务场面上一同出现。但是他们对伴侣关系中的这些事,都没有张扬过。刘女士不张扬的原因是继承人排斥她,排斥的程度到了刘女士不得不拒绝了张先生的求婚,因为她知道婚姻只会让继承人对她更加排斥。
  张先生过世后,刘女士提出她是张先生有事实夫妻关系的伴侣,主张可以分割张先生的遗产,或者是依据家庭保护法(Family Protection Act 1955)第三条的规定,如果法官判定张先生对刘女士有道德上的义务(例如,张先生身后,刘女士怎么生活),法官可以依据张刘两人的状况核定一笔合理的金额(这个金额是由法官依据所有事实的状况决定的)。刘女士的主张遭到继承人的反驳,主张他们两人没有事实夫妻的伴侣关系,只是朋友关系。
  该案争议最大之处在于张刘两人没有同住在一个屋檐下,而这也是继承人对刘女士的主张持异议的重点。对法官而言,这个案子其实也很棘手,原因是伴侣财产法(下称“本法”)第2D(1)条对如何界定两人有无实质的夫妻关系有清楚的说明。例如,两人是否“如伴侣一般地生活在一起”。而如何界定这一点,可依据本法第2D(2)条所列出的有无一起居住、财务联合或独立、购买物业和有无亲密关系等等要件来判断。但是这些要件只是个参考,因为每个伴侣关系的形成,其背景和环境都不同。因此,有些要件会存在,有些要件就不一定存在。也就是说,有没有住在同一个屋檐下,只是判断两人是否如伴侣般地生活在一起的要件之一,而不是必备的要件。
  在证据方面,继承人有曾在张先生房子里住过一段时间的证人佐证张刘两人没有住在一起;而刘女士的证人虽然没有看到两人住在一起,但斩钉截铁地陈述,张刘两人的生活已是血浓于水。除此之外,刘女士还提供了她和张先生互赠对方的表达爱意的贺卡等来佐证。据此,法官判决张刘两人虽然没有住在同一屋檐下,但是两人关系血浓于水,相互依赖,尤其是在张先生去世前的六个月,刘女士对病中的张先生照顾得无微不至。而在张先生死后,刘女士还希望知道他的骨灰葬在何处,但是继承人拒绝告知。
  根据刘女士证人所说张刘两人生活是血浓于水的证词和继承人对刘女士所展现出的敌意,法官判定张刘两人不愿公开他们的关系是有迹可循的。因此,判决张刘两人伴侣关系存在。但是法官并没有引用本法来分割张先生的遗产,而是引用了家庭保护法的第三条,判决张先生在他身后有确保刘女士生活无虑的道德义务,判决刘女士可从遗产中得到约40万元,作为她还清房贷和养老的费用。
  从这个案例来看,两人即使不住在一起,也可能成为法律认定的伴侣。但最后是否能够依据本法来分割遗产,或是引用家庭保护法第三条来确保另一半的下半生,还是要看个案了。
  


相关评论
匿名网友  于2017/9/27 11:18:45评论道: 评论IP:118.92.148.2** 点击查看所有评论>>
  真的被人法胡塗了!憑什麼準則來界定朋友的深切關懷照顧,而被扯上伴侶關係?寡婦的前夫沒有責任確保劉女士生活無慮的道德義務嗎?判例前法官有沒有先行評估寡婦的財產足以支撐她的生活?有否忘記了社會福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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