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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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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0版:先驱社会
房子在父母名下,伴侣分居后须“净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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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两口分居后分割共同财产时,华社的朋友常碰到一个问题:分居了,房子不在我俩名下,在他/她(以下皆以“他”称)父母名下,他要我“净身出户”!理由是房子“不是他的,是他父母的”!听说过吧?
  如果此时你住的是伴侣父母名下的房产,你只是从财务上和非财务上对该房产做出贡献,那这周的案例值得你花点时间品味一下;如果你是父母,房子在你名下,你支持“净身出户”的说法,这周的案例也值得你再思考这个说法是否一定正确。
  我从案例重点开始,再说明法律要件,你就会明白为什么房子在伴侣父母名下,并不等于另一方须“净身出户”。
  案例:赵太太婚后就随先生住进了公婆名下的房子里,同住的除了二老还有小叔子。当时的房价是50万,其中房贷40万。赵氏夫妇伴侣关系期间有了两个女儿,二老也协助看护孙女和煮饭,该房产相关的贷款、保险和地税等则是三家分摊。不过,后来小叔子自立门户,这些开销大多数就落在了赵氏夫妇身上。赵氏夫妇对该房产除了财务上的贡献外,还有非财务上的贡献,包括清洁、维修和打理等等。由于是住在二老名下的房子里,赵太太也曾和先生商量房价持续地在攀升,是不是应该自己买套房。赵氏夫妇商量后得出的看法是,如果不买房,而是继续地贡献财务于二老名下的房产里,那他俩将来应该可以分得房产的部分利益。夫妇俩也把这个想法和二老沟通过,二老并没有反对,但也没有确认赵氏夫妇在二老名下房产的利益,例如:没有在遗嘱上写明赵氏夫妇的利益是什么。赵氏夫妇8年后分居了,需要分割共同财产,而此时二老名下的这一房产价格已经涨到了130万!从数字上来看,赵氏夫妇在财务上对二老名下的房产做出了约34万的贡献。因此,赵太太在分居后,主张二老是持有房产价值1/3的信託管理人,而受益人是赵氏夫妇。对此说法,二老当然是不同意,认为赵氏夫妇对他俩名下的房产没有贡献。这场纠纷,最后只是赵太太面对公婆,因为赵先生的证词是“倾向”他父母的说法的。为了自身的权益,赵太太选择诉讼,因为如果判决赵氏夫妇可以分得二老名下房产1/3的利益,那么这个利益就是赵氏夫妇的共同财产,就可以公平地分割。
  为什么赵太太可以主张二老是持有他们自己名下房产1/3价值的“信託管理人”,而且“受益人”是赵氏夫妇?依据信託原则,这类的信託关系被称为“constructive trust”(法律构定信託),也就是由法官来认定双方信託关系存在与否,让损失权益的一方能够得到保障,避免造成让人良知不能接受的结果。要说服法官认定双方信託关系存在,需要满足四个要件:1)申请人举证对房产有直接或间接的贡献(赵氏夫妇在财务上对该房产贡献了34万);2)申请人提出他期待房产有一部分的利益会归属于他(赵氏夫妇将经济资源贡献在二老名下的房产里,赵太太期待她可以得到房产一部分的利益,也曾经和二老沟通过这个想法);3)申请人必须提出他的期待是合理的(赵太太自己不买房,继续在财务上做贡献,合理地期待从二老名下的房产中得到利益);和4)法官从诉讼回应人的角度看,诉讼回应人让出部分利益是合理的(二老应该让出一部分的利益给赵太太的)。
  这场纠纷,法官判定赵太太胜诉,因为法官认为如果是赵太太败诉,法律就等于是准许二老“平白无故”地得到了赵氏夫妇对二老名下房产约34万的贡献,而赵太太却必须“净身出户”,那将会是让人在良知上感到震惊和无法接受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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