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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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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0版:先驱社会
转发信息要考虑到他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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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周又注意到了个有关隐私的案例,不过这个案例不同于过去我和各位分享的雇主是否可以录雇员的电话交谈内容和第三人没有权力把他人隐私作为其它用途的案例。这周的案例是关于电视台使用“社交平台的资讯”作为晚间新闻报道内容,是否侵犯了他人的隐私。
  案例的重点是:使用“社交平台的资讯”作为新闻报道的内容。
  相信大家都会认同,现今的社交软件有太多种了,我们普遍知道的“脸书、微信和微博”这三个社交平台只是目前市场上的一小部分。并且,几乎所有的社交平台都有一个共同点,即“资讯公开”,而且公开的方式还可以因“资讯”在哪儿发布而具有针对性。例如:你想设立一个有关华人生活的群,在志同道合的群友的支持下,这个群不但可以设立,还可以将有关这个群的理念传播给群友们。问题是,群友“传播”到群里的讯息或图像,被截图后,再通过“另一个”社交平台传播出去时,有没有可能会导致侵犯隐私?
  案例:一家知名的电视台在晚间新闻中报道了一起发生在去年游客到新西兰旅游,但不幸因为旅游巴士意外车祸,造成了多人受伤和三人死亡的悲剧。报道过程中,电视画面还“转发”了伤者就医的照片。有些伤者还在病床上就医,处于昏迷或被纱布包著等。对于这些画面,新闻制作人也有特别的注意,对照片里的人做了一些技术处理,但有些人还是看得出轮廓来。
  这则新闻播出后,有位人士觉得该新闻的内容侵犯了伤者的隐私,因此向广播节目标准管理局(Broadcasting Standards Authority)(下称广电局)举报新闻制作人违反了广播人关于合理保护人们不希望他们自己的私人领域被传播到公共领域的标准。
  为此,新闻制作人的辩护理由是:1)照片是“转发”;2)照片内容已经在群里广为传之;和3)新闻节目的制作已经考虑到这则新闻的敏感性和伤者的感受。
  广电局对于新闻制作人的辩护理由是接受的,但是认为其中“转发”照片内容部分,还是侵犯了照片上的人的隐私。广电局最后还是判处新闻制作人败诉,其理由是:1)照片原先是在一个群里传播;2)这个群的目的和讯息交换是在这个群里,也就是说局限于这个群的社交平台;3)照片内容摄取于医院的病房;4)照片的内容有伤者还处在昏迷状态或伤者已被纱布包著;5)有些伤者此时是无法表达或无法决定自己是否会同意这样的照片内容可以公开;6)从一个社交平台“转发到”另一个社交平台,尤其是全国性的平台时,照片里的人有合理期待自己的隐私被尊重的权利。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能需要开始想想自己过去是否有经常喜欢从一个社交平台截图后,“转发”到另一个平台,或者从一个群“转发”到另一个不同目的的群,让截图内容广而传之的习惯。如果有这样一个习惯,你也许要开始考虑,你的习惯是否有可能会侵犯他人对自己隐私合理的期待?也就是说,转发前,先想清楚转发的内容是否牵涉到了他人的隐私。如果有牵涉他人隐私的部分,他人是否对自己的隐私有合理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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