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热点回顾
2017年02月25日
新闻内容
第B02版:先驱社会
赢了“面子”,输了“里子”——从Kim Dotcom的案例看《引渡法》
 作者: 

浏览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如果你跟人产生纠纷、打官司,你是要赢“面子”,还是要赢“里子”?常识告诉我们,当然是既要“面子”,也要“里子”。因为前者让你好看,后者让你开心。也就是说,如果仅赢了“面子”,表面上是好看了,但关起门来,照照镜子,还是……一脸的不开心。
  这周我和大家谈的案例你可能不太关心,因为案例的内容和华社没有直接的关系。如果有的话,顶多只是和特定的人士有关,绝对是少数。这周的案例是关于美国政府请求新西兰政府引渡互联网大亨Kim Dotcom(下称金先生)回美国接受侵犯版权的判决。本周一,高等法院公布了对金先生案的最新判决。这一判决值得注意的地方有两点:1)依据新美两国政府在1970年12月8日开始执行双方签订的引渡条约,金先生侵犯版权的行为,不属于引渡条约内规定的行为。因此,金先生“不是符合引渡”(not eligible for surrender)的人;2)其侵犯版权的行为虽然构不成引渡的理由,但属于共谋诈骗(by conspiracy to defraud),而共谋诈骗符合引渡条款。
  为什么侵犯版权构不成引渡的理由?首先,大家是否注意到,新美两国的引渡条约是在1970年12月8日开始执行的。在当时的时空环境下,电脑还是个庞大的硬体,许多科技都只在研发阶段。但是今天的科技,促成了资讯可以通过一个服务商所提供的平台而获取或得到保存。例如,微信就是一个可供我们交换资讯和存取资讯的平台。如果你同意微信只是一个媒介的平台的话,那么这个平台是否应该担负起使用者利用平台从事犯罪行为的责任?
  除了平台是否应该担负使用者利用平台从事犯罪行为的责任外,还有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那就是“版权”和“物权”。两者都是权利,但不一样。例如,版权被他人侵犯使用后,版权所有人还是可以继续使用自己的版权,但其既得利益就会减少。因此,版权被侵犯得越严重,版权所有人的既得利益就损失得越严重。“物权”就不同了,因为物权被侵犯后,物权的所有人就有可能没有机会行使其物权了。例如,小偷偷走了我的车后,我就失去了使用车的权利;因为没有车(物)的存在,就没有使用问题的存在。因此,法官裁定新美两国的引渡条约并没有把侵犯版权作为可引渡的犯罪行为。就这一点而言,金先生的确是赢了官司和“面子”,所以他和他的律师团称之为“重大的胜利”。
  但是新美两国的引渡条约第二章第16条却点明“共谋诈骗”是可以被引渡的犯罪行为,而法官也依据过往的案例,明确地裁定金先生和他的共同被告“侵犯版权”是“共谋诈骗”的一种。所谓“共谋”就是“两人或两人以上”执行同一个目的/目标(common enterprise)的行为。
  为什么“侵权”却成了“诈骗”呢?从法律的角度而言,侵权可以是民事,但也可以是刑事,但绝对不是每个侵权都是刑事犯罪行为。原因是侵犯“版权”会造成版权所有人经济损失,但不会造成版权所有人被侵权后,无法再继续使用版权的事实。那什么样的侵权可被怀疑是刑事犯罪行为呢?我认为类似金先生的案例就是一个,因为:1)金先生被指控他和其他被告(即两人以上)共谋侵权;2)其侵权的结果是金先生和他的共同被告的目的/目标;3)金先生和他的共同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了版权所有人巨额的经济损失;4)金先生和他的共同被告侵权的事实,就是一种诈骗的行为。
  从金先生的案例看《引渡法》,我们应该可以得出下列几点结论:1)引渡条约涵盖哪一些犯罪行为,要依据签约国之间所签定的引渡条约规定而定;2)即便侵权是不符合引渡的犯罪行为之一,共谋诈骗还是可以涵盖侵权的行为,满足引渡的要件;和3)侵权行为是否属实,不是引渡程序所需要认定的。引渡程序只看当事人是否符合引渡的条件,如果符合,就有可能被引渡到申请引渡的国家。以金先生的案例来看,美国这一趟或许是避免不了了。
  


相关评论
发表评论
姓名: 验证码:
    最多200字。 当前字数
CopyRight 2003-2017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新西兰中文先驱报社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在线投稿 | 使用守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