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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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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5版:先驱社会
从新西兰大选谈MMP选举制度
 作者:新西兰权益和政策研究会 何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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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新西兰大选已经到了终结篇,结果已经出笼;选举得票最多的国家党在组成政府中出局;工党、优先党和绿党组成联合政府。这次的大选,让我长了见识,学习不少,也感慨良多。
  这次选举使我最没有料到而震撼的是:
  工党领袖Andrew Little临阵换将,年轻的Jacinda Ardern临危受命,结果一路杀来,节节胜利,直到最后全胜。两位将领是何等的无私无畏!
  再后,已经执政三届9年的国家党,在万人迷的总理John Key半年前离开后,仍以取得44.4%的党票和70个选区的41个地区议员席位,强势成为大选得票最多的大党。说明国家党的功不可没,仍得到多数选民的支持。
  最后,优先党Peters成为造王者,组成工优绿联合政府。国家党虽然是选举得票最多的大党,却被排除在政府之外。
  惊讶之余,除了作为选民需要遵守规则,叹息这个结果是由于“天时,地利,人和”的因素外,不禁对新西兰的MMP制度产生了疑问,继而对MMP制作了一些学习和思考。对于以后的大选,新西兰的MMP选举制度是否有值得研讨、完善和改进之处?如果能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这也是民主国家选民应有的权利和责任。

  新西兰MMP选举制度和优越性

  有许多国家采用了MMP选举制度(Mixed Member Proportional-混合议员比例制),如德国,苏格兰和威尔士议会。其中德国的MMP制已经有60多年的历史。新西兰的MMP制是1986年由新西兰的皇家委员会(The Royal Commission)参照当时德国的MMP制提出的。在1996年正式实施。
  MMP制的特点和优越性在于:
  1.通过两个层次的选举:
  即一票是具有党派的选区议员(Electorate MP)的选举,在选区以占最多数选票的候选人当选为该党的选区议员。新西兰有70个选区,共产生70位不同党派的选区议员。选区议员不受第二层党派选举结果的限制,一经选出,即有资格进入议会。选区议员最接近选区选民,最能代表选区的民意。
  第二个层次是一票对党派投票选举(party votes),各党派所得的全国票数按占全国总投票数比例决定各个党派在议会占有的总席位数。如国家党在2017年党派选举中占有44.4%的全国总投票数,即具有议会总席位为120的56个议员席位。除去选区已选出的41位选区议员,国家党还在其总候选人排名中得到15个排名议员(List MP)的席位。
  由于各党派的议员分为选区议员和排名议员,议员的数量按所得的党票比例决定,因此称为混合议员比例选举制度(MMP)。这样的二层选举投票的结果使得议会中各党的议员数与该党所得的选票所占的比例相同,更符合选举的民意。同时,排名议员使得各党有可能更多地考虑其候选人代表的广泛性,因此新西兰MMP制在选举后逐年有比以前其他选举制度更多的女性,太平洋岛民和亚裔出现。
  2.制定了党派能进入议会和参与组成政府的入门门槛,即:
  (1)党派选举所得比例需至少达5%或:(2)至少有一位选区议员席位。
  这样就鼓励和放宽了小党进入议会和政府的现实性,使少数人的民意得以反映,尊重,和实现;但又不至于小党太多而琐碎。
  3.超过50%得票党派才可组成单一或联合政府
  选举的结果只有超过50%的党派才可单一组成政府,否则需要多党联合组成政府(相加超过50%)。可以多党同时入阁组成联合政府;也可以组成少数政府(少于50%)但其他党派在阁外对组阁政党给与信心和支持,以保障其政府支持度大于50%。
  在MMP制度下很少有一个政党在党派选举中会超过50%的。这样,就要求大党必须与其他党联合执政,从而保证了更大范围的民意。
  因此,新西兰现今的MMP制还是个比较全面地体现民主的选举制度。

  新西兰MMP选举制度还值得探讨,完善和改进

  新西兰的MMP之路也不是一路平坦的。从1986年引进开始,直到1996年才得以实施。它一开始就不受到新西兰两个大党(工党和国家党)的青睞。后来在实施中也曾不断遭到批评和产生争执,历经多次公投才决定继续采用。这也反映了MMP制不是简单的选择而是反映了大众的民意,它是在不断的争执讨论中继续前进的。
  从资料中看到,以往对新西兰MMP制主要的詬病集中于认为小党的权力过大;排名议员权力过大和不能直接代表民意(因为排名议员不是直接由选民选举产生);党派间协商复杂困难;组织政府谈判困难等。直到2012年新西兰的选举委员会(The Electoral Commission)在公投后的独立回顾报告中还提出对MMP制多处的改进建议,其中包括将小党的入门门槛由5%改变为4%等。但这个提案还未经议会通过。
  新西兰最初是引进德国的MMP制为参照的,如今德国的MMP制已应用60多年,至今运作良好。是否我们也可以以他们现今的运作为借鉴,作为自身改进的参照呢?
  我认为目前新西兰MMP制主要内容是好的,因为它在更大范围保障了民主。但也有需要完善改进之处:

  1.关于多个政党组成联合政府
  在MMP选举制度中,在政党选举中能单一得票超过50%的情况很少发生,这是由于有一些小党可以超过入门的门槛而具有可以进入议会和参与组成政府的资格,从而分散了大党的选票。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两个或多个党的联合组成占选票超过50%的联合政府。在组成政府前会进行党派间的协商。
  在组成联合政府的协商过程中,新西兰和德国的MMP制度的文件中都强调新政府的总理一般都是由占据议会席位最多的党派首领担任,因为他(她)会得到多数议员的支持,从而保障政府运作的稳定性。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一定要由最大党来牵头协商组成政府,但在历史过程中MMP制的结果也大都是由最大的政党带头组成政府,而没有发生过像这次新西兰2017大选把最大党排除在政府外的情况。难怪这次澳洲媒体在报道新西兰大选时用了”Losers Take Power”(失败者掌权)的标题。10月26日奥克兰北岸主流地区报North Shore Times也以头版标题“MMP’ s ‘bellwether’ fail”(MMP制的领头羊失败了)报道了主流选民对此结果的不解和不满。
  组成政府最大党被排除在外应该“归咎”于这个最大党没有达成与其他党合作的协议,而由其他政党组合成立了新的多数。这就产生了民主选举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原来选民选择的最大党到哪里去了?那个多数选民所选择的最大党所代表的理念和政策又到哪里去了?当初第二层政党投票各个政党所占的比例已经体现在议会的议员分配席位上,但在组成政府时,那个被更多选民选中的左或右的大党就不再体现了?政府是实施权力的执行者,也是实现选民意愿的执行者,是选举最终要达到的目的之一(议会和政府)。那么在组成政府的这个重要环节上,第二层党派选举所得到的选民已选择的左或右最大党的结果是否也应该得到体现、保护和尊重?
  MMP制度的政府组成是民主制度的少数服从多数和多数也要考虑接纳少数的民主原则。我想MMP制的初衷绝对不是不考虑这个选民对最大党的选择,而是没有设法在制度的规定里设置避免出现原来的最大党(实际是代表左或右)被排除在外,而成立新的少数政党集合的新的“多数”。因为这不仅是个数值的大小,超过50%的问题,而是最大党是选民对左或右政党的选择,是质的选择。它是不能用数值的二次重新集合来否定的。
  产生组成联合政府最大党被排除,在MMP制度设置规定上是有缺陷的,这是因为:
  (1)组成多党联合政府协商时,需肯定最大党的地位
  新西兰MMP制中没有明确规定党派选举结果的最大党具有“牵头”负责组成联合政府的“地位”。
  最近德国的选举,已连任三届,得票数最多(超过30%)的政党其前总理默克尔就没有异议地起著牵头负责组织政府的职责,目前德国的各党派在她的牵头组织下进行联合政府的协商。
  在新西兰的选举委员会文件中也有“总理一般是由在议会中占有席位最多的政党党魁担任”,但如果最大党最后并不在组成政府之内,还何有党魁担任总理之说?
  如果最大党在MMP制被认定有牵头负责组成政府的地位,就不会出现所谓的小党“造王者”。因为最大党已经得到组织政府的牵头地位,协商中就不会受到“造王者”的摆布。这个最大党也会积极与小党协商,完成最终超过50%的政府组合。因为这也是最大党希望尽快完成的。一般来说,在这个牵头阶段就可以比较顺利地完成最大党和小党的政府协商组合。
  如果在限定时间内最大党牵头不能协商组成政府,可以再次在最多和第二位的两个党间(一般是左,右党派两方)进行全民投票,由获胜的,具有“法定”进入政府地位的这个最大党(左或右)与其他党派协商组成超过50%的联合政府。
  这样的终决投票重新决定最大党(左或右),会让选民信服。在组成政府的过程中大、小党都是迫切希望进入政府的,协商是否成功取决于各党派对政策和利益的妥协程度。因此,党派在协商中所处的地位决定了他们在协商中的心态。组成政府的两个阶段,最大党的牵头和法定地位可以比较顺利地完成党派间的协商。
  这样既满足MMP制需超过50%组成联合政府的要求,又可以按照多数选民对左或右政党的选择,限制大党独大和小党“造王者”的投机。
  (2)党派在组成政府的协商过程没有公开,缺乏选民监督。
  由于党派间的协商涉及到政策间的包容和让步,甚至放弃;再者由于党派间权力的分配和利益的驱使,使这个党派间的协商的过程对选民和媒体都是保密的。最后结果达成的协议甚至与选举时政党所吸引选民的政策内容完全不符,违背了选民支持该党的初衷。利益的交换更是随心所欲。这种关门协商不该是属于党派间可以受到保护的私密,而是选举过程还必须对选民的公开,是属于选民应有的监督权利。这样的黑箱操作是和民主的原则是相违背的。它鼓励滋长党派夺权谋利的不正之风。据最近消息报道,德国现在正进行的党派协商组成政府的过程和内容是公开的,是及时向选民宣布的。因此进行是良好平和的。
  因此,MMP制应该规定,组成政府的党派协商过程应该及时向选民和媒体公开,否则就失去了民主选举的意义。
  如果新西兰MMP制具有这两方面的规定,可以有效地进行党派间的协商并抑制在组成政府中“造王者”的负面作用。

  2.关于小党的入门门槛
  德国和新西兰的MMP制都将门槛定在党派选举结果至少达到5%。但对地区议员新西兰MMP制只需有一名而德国MMP制却需要三位地区议员才能达到该党的入门门槛。
  新西兰有的大党为了获得在选举后组成政府所需的联合超过50%,而在选区进行利益交换,使有的小党在地区的候选人获胜,从而实现小党只有一位地区议员也能达到入门门槛的要求。这是选举作弊的行为,是违反民主选举原则的。但从新西兰的MMP制度来看,是否也是对只有一位地区议员即可进入门槛的规定过于宽松?
  目前新西兰也有呼声降低5%的门槛到4%或更低一些的意见。
  如果能将门槛适当放低,加上或至少有二位地区议员的规定,是否可以增加大党作弊现象的难度,但又可以通过降低入门门槛的比例增加小党进入议会的可能。另外也有建议如果取消地方议员可以将党派席位按比例带入,但只与党派获选最低比例(比例可以适当降低)掛鉤也是一种值得考虑的方案。
  一个国家的选举制度是保证民主制度得以实现的根本。它应该充分保障选民的权利。对各政党而言,制度是个笼子,是对政党不当的争权谋利的约束。2017年组成的工优绿政府是在现有的新西兰MMP制下产生的,是合法的,衷心希望新政府带领新西兰取得好成绩。但这个政府的组成过程仍然反映了MMP制的缺陷,使很多选民不解和不满。因此,建议在2020新西兰再次大选前,新西兰选举委员会认真进行调研,提出完善MMP制度的补充建议,在民间广泛讨论,将提案提交议会通过。以便新西兰具有更完善的MMP制,更好地保障新西兰选民的权益。

  参考文件:
  1.Report of the Royal Commission on the Electoral System 1986
  2.Government Formation-Department of The Prime Minister And Carbinet
  3.MMP Voting System-www.election.org.nz
  4.So who gets to become the Government www.election.org.nz
  5.The Road to MMP-NZ History,New Zealand History online
  6.Election System of Germany-Wikipedia
  7.How is the German Chancellor elected?-www.thegermanprofessor.com

  *“新西兰权益和政策研究会”是2007年在新西兰政府註册的民间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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