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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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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C05版:先驱时评
遏制儿童拐卖,应修法严惩买方
 作者:郭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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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新闻频道近日播出专题节目《守护明天,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就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进行深入分析研讨。河南郑州中牟重大拐卖儿童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引起公众的高度关切,该案中不仅人贩子被处以重刑,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也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拐卖儿童犯罪是一种性质特别恶劣、丧尽天良的犯罪,它让多少家庭骨肉分散,让多少父母被迫放弃自己的工作,常年奔波在寻找失踪孩子的茫茫路途上,有的老人临终前的最后一个愿望,是希望能见失踪孙子最后一面。
  没有买,就没有卖,这是一个常识。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只有严惩买方,同时大范围普法,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此类犯罪。
  此问题也得到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多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交议案,呼吁修改《刑法》第241条,废除第六款的规定,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的呼吁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视。201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将第241条第6条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一大进步,确立了“收买即违法”的原则。但是,因为有“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对收买被拐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还是太轻,对收买被拐儿童犯罪缺乏震慑力度,买方市场难以遏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时,庞丽娟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赵东花等建议取消“对收买儿童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加大打击买方市场的力度。今年全国“两会”上,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加大打击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3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再次提交议案,呼吁废除《刑法》第241条第6款。
  修法打拐之外,普法特别重要。
  一些收买被拐儿童的,是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他们或者出于传宗接代的思想,或者由于身体原因不能生育,不知道收买被拐儿童已经触犯了《刑法》。国家、社会、民间力量等应通过多种形式传播《刑法》第241条的规定。例如,央视可播送普法公益广告,让广大百姓特别是农民知道收买被拐儿童是犯罪行为。
  另外,我们应进一步完善收养制度,让一些不能生育的家庭能通过合法渠道收养孩子;还应当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帮助百姓改变“养儿防老”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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