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啃老”现象的原因及其是非曲直,此前人们已多有讨论,此处不赘。需要明确的是,“啃老”并不是纯粹的家务事,更不是纯粹的道德问题,法律之手适度介入是必要的,但前提是“适度”,不可缺位亦不可越位。
在现实中,主动“啃老”其实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强求”父母提供经济资助,如果父母不肯,仍然不依不饶,耍赖皮甚至威胁强迫;另一种情况是“请求”父母提供经济资助,如果父母不肯,那便作罢。就第一种情况而言,这种强制性“啃老”
涉嫌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理当被法律所禁止。就第二种情况而言,比如成年子女购买住房,请求父母给予资助,而父母也愿意出钱,这种情况虽也属于“啃老”,但于情于理都不算过分,甚至是人之常情,不应该被法律所禁止。
而在杭州市拟定的条文中,“成年子女不得……要求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中的“要求”究竟何指,并不是特别明确,似乎既包括“强求”也包括“请求”,没有将两种情况做出严格区分,而是“鬍子眉毛一把抓”,笼而统之、一刀切地禁止成年子女伸手向父母要钱。对于“啃老”,法律应当禁止成年子女强行“啃老”,但对于子女“请求”父母提供经济资助,法律则不必管也不该管。愿不愿意给予资助是父母的事,但不能笼统地认定“要求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本身就违法。
立法禁止“啃老”的良好初衷值得肯定,但要考虑到“啃老”现象的复杂性,尤其要考虑到中国人的传统家庭伦理,对不同的“啃老”现象做出严格区分,然后在立法上“对症下药”,划出明确而合理的法律界限。老年人对自己的收入及财产享有处分的权利,他们可以容许子女“啃老”,也可以拒绝子女“啃老”,前者应被法律所允许(或者说法律不必管),后者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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