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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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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0版:先驱社会
破产后,只需“乌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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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几周谈了不少有关房东出租不合法民宅,租客可以依据民宅租房法(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第137条禁止的交易(prohibited transactions)条款,要求房东将已支付的租金全数退还的案例。有关这类纠纷的讨论显然已在华社产生影响,而且已有读者对我表示,房东不好当!既然房东不好当,我想这周暂且不谈房东出租不合法的民宅,被租客追讨租金的伤心事了,话题就转换到“破产”方面。
  “破产”这个话题通常与上班族无关,因为上班族一般没有大笔债务,自然就不存在被债主追讨、还不起,最后被债主申请破产或自行申请破产,以避免债主一直催债的问题。“破产”是什么意思?
  我想大家可以从常识和经验中得知,“破产”就是没钱了,没资产了,就只剩命一条!但是……
  大家可能也听到过这样一个说法:破产只是“破产三年”,“乌龟三年”后,还是好汉一条。如果让我听到“破产三年,之后就没事了”这一说,我会反问:“是吗?”相信大家也会想,如果真是这样,那我也可以“乌龟三年”,之后依然“好汉一条”。不是吗?如果法律果真是如此,那又何必需要经过法律程序来宣告债务人“破产”,而三年后债务人却又是“好汉一条”?这样的法律程序岂不是多此一举?这周的话题就是希望打破债务人宣告成为破产人后,只需“乌龟三年”,之后还是“好汉一条”这一迷思。
  依据Insolvency Act(破产法,下称“本法”)第290条规定,破产人在依据第46条和67条提交了财产状况说明书/清算现况表(statement of affairs)后的第三年,破产人“破产”的身份自动解除(automatic discharge)。第46条规定的是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前,必须提交给破产清算人(official assignee)的文件;第67条则是债务人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成立后,必须提交给破产清算人的文件。也就是说,无论是自己申请破产或被债权人申请破产,破产人都必须向破产清算人提交一份财产状况说明书/清算现况表。依据本法第101条规定,“破产人任何形式的资产或利益,依法移转给破产清算人,破产人对资产或利益的相关权力依法消除”,以及本法第三章如何与破产人往来和如何处理破产人的资产诸多条文的相关规定,如果形容破产人在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清算现况表后的三年,生活如同另一种形式的被监管,其实还是依法有据的。
  但问题是,真的是只需“乌龟三年”而已,之后便可以依法自动解除破产人的身份,成为“好汉一条”吗?答案当然不是!
  依据本法第290条第2款规定,破产清算人或债权人可以依据第290条第2款的第a项和第292条向法院申请维持破产人的“破产”身份。如果法院同意,破产人就必须继续地“乌龟”,直到解除破产为止;或者依据第290条第2款的第b项和第173条,破产清算人或债权人申请破产人必须在法院公开地被债权人“检验”。
  这些法律程序如果开始执行,我只能说破产人所理解的“乌龟三年”即可,之后还是“好汉一条”,只是一个挑好听说法的马路传言,实际上是对法律的一个错误理解。实务上,如果破产人的理解是正确的话,那本法就失去其存在的必要性,原因是三年后,破产人还可以是“好汉一条”,那债权人的权益就将荡然无存,那又何必有本法,岂不是多此一举、白费功夫吗?
  此外,即便是破产人可以解除其破产的身份,依据本法第304条的规定,债权人依法取得的债权依旧是存在的。也就是说,法院判定的债权还是存在,债务人还是要还债。“乌龟”了三年,不只是破产人的生活和财务自主权被监管了三年,而且过去的债务并没有因为破产而一笔勾销!
  所以,从本法的角度看“破产”一事,你还认为“破产”仅仅是“乌龟三年”的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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